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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济律师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业务解析

日期:2019-04-26 10:22 作者:律师咨询 阅读:
公司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M&p;A)包括兼并和收买两层含义,两种方式。国际上习气将兼并和收买合在一同运用,统称为M&p;A。在中国称为并购,即公司之间的兼并与收买行为,是公司在对等自愿、等价有偿根底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获得其他公司产权的行为,是企业停止资本运作和运营的一种主要方式;公司重组,是指属于同一控制人或不同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之间经过对彼此之间的资产及股权停止收买、、分立、兼并、置换、重组等买卖,从而到达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公司并购重组是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改善资本构造、完善公司管理构造的重要手腕。公司并购重组触及的买卖方式通常有如下几种:
        1.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作财务艰难的状况下,债权人依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裁判,就其债务人的债权作出布置与退让的行为;
         2. 股权收买,是指一家公司(以下称为收买公司)购置另一家公司(以下称为被收买公司)的股权,以完成对被收买公司控制的买卖。收买公司支付对价的方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3. 资产收买,是指一家公司(以下称为受让公司)购置另一家公司(以下称为转让公司)本质运营性资产的买卖。受让公司支付对价的方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4. 资产划转,是指公司因管理体制变革、组织方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缘由惹起的整体或局部资产在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5.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义务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6.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义务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义务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7. 兼并,是指一家或多家公司(以下称为被兼并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公司(以下称为兼并公司),被兼并公司股东换取兼并公司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完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依法兼并。兼并又分为吸收兼并和新设兼并。吸收兼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兼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兼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兼并各方解散。
        8. 分立,是指一家公司(以下称为被分立公司)将局部或全部资产别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公司(以下称为分立公司),被分立公司股东换取分立公司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完成公司的依法分立。
由于公司并购重组触及的买卖方式多种多样,且公司施行并购重组的目的及请求均具有个性化,因而公司并购重组法律计划的设计,其本质就是依据公司施行并购重组的目的及请求,设计各种买卖方式,对不同的买卖标的及不同的支付对价停止的合理选择及组合。
律师在设计公司并购重组计划时,除需契合公司并购重组的目的及请求外,还应该遵照如下准绳:
       1. 合法性,即公司并购重组的计划应契合法律法规,同时应与国度或地域的产业政策坚持分歧。
       2. 效率性,即公司并购重组的计划可以疾速完成公司的商业目的,尽量减少审批、注销程序,烦琐易行。
       3. 经济性,即公司并购重组的计划应契合本钱最小化的准绳,将税收、时间、人力本钱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4. 可行性,即公司并购重组的计划能顺利施行,不存在任何无法处理的障碍。
下面将经过我们近期操作的两个案例,剖析公司并购重组业务中所应遵照的上述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