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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交通事故律师从事国际贸易企业如何通过合

日期:2019-04-26 10:08 作者:律师咨询 阅读:
笔者作为特地从事国际贸易法律事务的律师,在代理国际贸易纠葛的调解和仲裁案件中及受当事人拜托检查国际贸易合同时,发现国内一些运营国际贸易的企业,对国际贸易合同注重不够,或者应用国际贸易合同对本人的权益维护得不够充沛,结果形成在发作国际贸易纠葛停止调解或仲裁时相当被动。依据多年来代理国际贸易纠葛调解和仲裁案件及检查国际贸易合同的经历,笔者从国际贸易合同的角度,对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如何维护本人的权益,提出以下倡议,希望能对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有所协助。
 
总的来说,在可能的状况下,尽量在合同中采取对己方有利的条款,特别是在买卖中占优势的情形下,例如在“买方市场”的环境中,做为买方的合同一方。
 
第一,在双方准备签署合同时,尽量争取运用己方提供的合同版本。
 
在国际贸易中,有一种在外国企业看来非常不可思议的现象,即国内企业嫌起草合同省事,常常让外国企业来起草合同。而在外国企业看来,这是他们恨不得做的事,由于他们能够应用起草合同这个的有利条件在起草合同的过程中把他们的权益充沛反映出来,同时把他们的义务与义务尽量在较小的范围内。固然国内企业还有时机和权益对外国企业曾经起草的合同停止检查和修正,但是由于人们的心理惯性思想的作用,国内企业常常是在外国企业曾经既定的框架内停止修正,而很少对合同停止本质性的修正。这样就很难到达充沛维护国内企业权益的目的。关于那些怕费事而采取拿来主义的国内企业来讲,外国企业提供什么样的合同,就签什么样的合同,就更谈不上运用合同维护本人的权益了。笔者曾接触世界上一些顶尖的跨国公司,他们常常把运用他们本人起草的版本的合同作为双方停止买卖的先决条件,这不能不惹起我们国内企业的深思,他们为什么这样做?
 
所以呈现上述现象,国内企业对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也是主要缘由之一。在西方国度“契约(即合同)即是法律”,早已深化到人们的观念之中,违背合同等于违背了法律。国内企业常常是在违背合同遭到违约处分或者在发作合同纠葛后才晓得合同的重要性、违约结果的严重性。我国合同法也明白规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维护”。国内企业对此必需有苏醒的认识,才干主动地避免上述现象发作。
 
第二,在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对以下几方面内容要特别加以留意。
 
1、合同的文本。
 
如今外商提供的合同文本根本上都是英文的,固然国内企业的有关人员的英语程度目前有了大幅度的进步,但英语毕竟不是我们的母语,在英语的了解控制及运用上同英语作为母语的人员来讲毕竟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合同法律英语,专业性极强,即便是英语为母语的人员对合同法律英语也常常不懂,要向专业人员讨教,所以在签署合同时要争取采用中英文两种文本。这样也便于对合同的了解执行,也表现了公平对等准绳。由于国内企业请求在合同文本中同时运用中文也是十分正常的。
 
2、权益义务的对等。
 
权益义务的对等是合同中当事人的法律位置对等、权益义务公平准绳的详细表现。如今国外某些大公司应用本人的经济上的优势及运用本人版本的合同的便利在合同中商定了一些权益义务不对等的条款。例如在合同终止方面,规则国外企业能够任何理由提早终止合同,而国内企业只要在外国企业违约的状况下才能够提早终止合同;在合同义务转让方面,外国企业能够自主决议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而无需征得国内企业的同意,只需通知国内企业即可,而国内企业要转让合同义务,必需要征得外国企业的同意方可停止;在义务方面,外国企业因违背合同形成国内企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不得超越合同的货物金额,但是假如国内企业违背合同形成国外企业损失则不受此限等。国内企业在遇到此种情形的状况下,一定要惹起足够的注重,同时根据民商事活动公平合理对等的准绳,向国外企业力排众议,对上述的不合理条款停止修正,到达合同双方权益义务的对等。根据自己检查修正此类合同的经历,假如外国企业的确有诚意从事此项买卖,并且国内企业提的意见有道理,外国企业普通状况下还是能采用国内企业的意见的。在详细的操作过程中,鉴于外国企业提供的合同多为在全球通用的文本,直接修正范本合同的确有一定难度,影响双方买卖的效率。在此种情形下,常常会采取补充协议的方式来确认国内企业提出的修正意见。但是国内企业一定要留意在补充协议中写明“如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内容不分歧,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3、合同的内容要明白详细。
 
笔者在为当事人检查修正国际贸易合同时,经常会发现合同中一些条款规则的不分明,招致以后实行合同时发作纠葛,比方一些买方为了拖延实行罚款义务,成心在买方付款条款上规则的比拟含糊。例如:“买方在收到卖方托付的货物并经买方验收合格以后向卖方付款”。实践上买方在该条款上为本人延迟付款做了伏笔,由于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则,买方只是应该在卖方托付货物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付款,但是在卖方托付货物并经买方验收合格以后详细什么时间付款则不得而知了。由于在卖方托付货物并经买方验收合格以后一天付款也是在卖方托付货物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付款,在卖方托付货物并经买方验收合格以后100天付款同样也是在卖方托付货物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付款,这样买方的付款时间的余地十分大,而对卖方来讲则较为被动。因而合同的内容一定要明白详细,例如上述付款条款能够修正为“买方应在收到卖方托付的货物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向卖方支付货款”。为了避免买方在验收货物上做文章,即迟迟不对货物停止验收,借以到达拖延付款的目的,上述修正条款还能够增加“买方验收货物应在收到卖方托付的货物后三日内完成”,当然此局部内容也能够在“货物验收”条款中表现。
 
4、谨慎选择合同适用法律。
 
合同适用法律系指订立解释及处置合同争议所应遵照和根据的法律。由于合同适用法律对认定合同的效能及合同争议的处置非常关键,因而合同当事人都希望选择本人熟习且对本人有利的法律。由于对同样内容的条款,在强调当事人意义自治的美英法系的国度,该条款可能被认定有效,但是在其它国度,该条款可能就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对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方面。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当事人能够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对此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则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能够选择处置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基于上述缘由,在绝大多数的国际贸易合同中,都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来选择肯定合同适用的法律,而合同的适用法律也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绝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国内企业在这方面常常存在不正确的认识,他们以为货物的种类、价钱、数量、货款的支付才是合同的重要内容,而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无所谓的次要内容,因而在没弄清弄懂国外法律规则的状况下,就随便地在合同适用的法律的选择上和外国企业达成了分歧,即合同适用外国企业选择的外国或外国某个州的法律。而一旦发作合同纠葛,外国企业常常以外国的有关法律的规则作为本人变卦、解除合同以至是不实行合同义务的理由。由于国内企业不晓得外国法律的有关规则,也只好吃哑巴亏,不敢运用法律这个有利的具有强迫性的来维护本身的权益。笔者发现目前大局部国内企业依然沿用的国际贸易合同版本,依然没有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条款,以至在最近出版的一本有关国际贸易单证的书中罗列的示范性的国际贸易合同中居然也没有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条款。看来,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尽快增加合同适用法律条款已成为燃眉之急。
 
既然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规则适用法律是必需的,那么如何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呢?首先在可能的状况下尽量选择我国的法律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由于我们对本人国度的法律比拟理解,适用起来也当然便当,这样从法律角度对合同的效能及实行以至日后可能发作的纠葛的处置能做到胸中有数。其次,假如外国企业坚持不同意以中国法律作为合同适用法律而坚持合同的适用法律为外国企业所在国法律或第三国法律,否则就不同意签署国际贸易合同(这种状况笔者在参与与外商的合同会谈中曾遇到过数次),而国内企业又十分需求签署这份国际贸易合同,在这种状况下,国内企业也不要急于按外国企业的请求去做,而是首先要弄清外国企业所在国与第三国的法律的有关规则。在确认按照外国企业或第三国法律的有关法律规则签署和实行此合同不存在对国内企业不利的情形下才干与外国企业签署国际贸易合同。那么如何弄清外国企业所在国或第三国的有关法律的规则呢?普通状况下能够请外国企业或熟习外国企业或第三国法律的专业人士提供有关方面的状况。
 
5、选择好调解机构,既处理纠葛又不伤和气。
 
在传统的国际贸易的争议处理方式中,国内企业常常选择仲裁方式。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案子胜诉了,但可能伤了和气,丢了客户。那么在双方本人不能友好协商处理纠葛,又担忧经过仲裁撕破了脸皮的情形下,如何处理双方的纠葛呢?这时有一个中立权威的调解机构就显得十分重要了。由于中立机构的调解即具有自愿协商的特性,又具有中立权威人士(即调解员)凭仗其丰厚的专业调解经历居中调和的特性,因而纠葛比双方本人协商处理的可能性更大,而伤双方和气的可能性则大大降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目前是专业的国际贸易纠葛调解机构,在业内有很高的知名度。该中心曾胜利地调解多起国际贸易的纠葛,遭到了有关当事人的好评。因而倡议在国际贸易的争议处理的方式当选择该机构的调解条款,即“本合同之各方当事人均愿将因本合同惹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依照申请调解时该中心现行有效的调解规则停止调解。经调解后如达成和解协议,各方都要认真实行该和解协议所载之各项内容。”